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又一新政落地,科研人员的工资条将有重大变化!

2016-11-08 锐动源 锐动源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尽管只有短短的七部分却透露出非常大的信息量,动源君在之前的文章中曾多次提到,单纯依靠从科研经费中提取“人员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问题,《意见》的出台好似给这一沉疴下了一剂猛药,总的一个观点是通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来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那么,什么是知识价值?梳理新出台的《意见》可以清晰的看到,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参与科研活动、落实成果转化、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从事多点教学都是知识价值的具体体现,而这些都将在工资条上予以体现,也就是说,以后科研人员的收入将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如果说,以前我们的工资条可能只显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四部分,将来就可能通过知识价值的转化实现工资结构多元化,收入渠道多元化,科研人员将体验到前所未所的“获得感”。




早先,我们的工资条是这么来的!

2011年《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提出“协议工资制”、“合同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并对不同层次的特殊人才做出了安排。
2015年以前,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了基本工资,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进行安排。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此外,部分地区还享受地区津补贴及福利性补贴。
绩效奖励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绩效工资一般由科研单位自主筹集,据调研,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科研项目资金与其他来源收入。
2015年新政出台后,总体上对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进行上调,并要求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占比上调,绩效占比减少。目前,国有科研单位中,科研人员收入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的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通过其他来源发放的绩效奖励、与岗位无关的津贴补贴等。其中,财政资金安排的人员工资按照2015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安排,基本工资一般在1320-9600之间。(2016年新调整未作统计)
资料显示,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结构大体如下:一是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的人员工资占科研人员收入的20%-40%,二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收入一般占到30%-40%左右,三是其他来源收入占30%-40%左右。
此外,对于从事应用研究或与产业化关系较为紧密的科研领域,横向收入或成果转化收入占收入来源的很大一部分(这部分收入目前还没有相对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从事基础研究或公益性研究的领域,横向收入和成果转化收入较少,其绝大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纵向项目收入。




以前,拿绩效和兼职取酬要担负道德和法律风险

由于基本工资比例较低,许多单位为了稳定人才队伍、激励创新活力,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提高人员收入。除了事业费之外,很多单位都想方设法通过多争取项目经费获得“人员费”,或从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房屋出租、投资收益中发放人员工资,有的单位为此承担了巨大的道德压力和法律风险。
部分科研院所和高校工资支出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分配秩序较混乱、津补贴五花八门,评价导向过分依赖于争取到的项目经费和发表的论文数量,未建立以岗位履职相关的薪酬决定机制。
此外,收入过多与项目和成果直接挂钩,造成科研人员围绕项目指挥棒转,受兴趣、好奇心和使命驱动、能潜心研究的科学家越来越少,功利化和利益驱动的科研活动越来越多,科学家日益商人化,导致绩效工资制度逐渐偏离初衷,造成科研人员难以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申请项目和追求论文数量上。
据了解,许多院所事业费和项目费的比例大致为1:1,但是科研机构内设研究单元(实验室、研究室等)稳定经费和竞争经费的比例大致为2:8,科研人员的收入需要与竞争性经费挂钩,不得不多渠道申请项目经费。
但是拿多少,怎么拿却没有相关规定来作参照,于是单位人员的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总额,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占比、兼职取酬是否占用公共资源,是否与单位规定相符就成了一个个“紧箍咒”,动辄就有公款私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让科研人员无所适从。




以后,多元化的收入渠道再也不用“拉仇恨”

之前动源君解读过许多政策文件,如中发5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及各地出台的新政,这些新政的主要目的就是松绑+激励,而细细梳理会发现,这次《意见》的出台是对之前政策的整合和深化,同时又有一些新的突破。
体现在科研人员的工资条上是这样的。
利好一 科研成果更多更早落地,实惠多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分配权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而《若干规定》则具体明确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事实上,在各地陆续出台的配套政策和细则时,有的地区的提取比例甚至高达90%。
同时,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此外,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出台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三是2014年-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四是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
这次新的办法有一点颇有新意,而且在之前争议较多: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予限制交易或转让,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利好二 不管职能定位有何不同,这次是“普涨”

《意见》赋予了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建立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
《意见》同时提出,根据科研机构、高校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现金奖励,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
《意见》提出,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和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青椒”们收入低的问题也提出了办法,规定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同一职级人员薪酬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




利好三 在关注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同时,也关注了软科学研究人员

中办50号文出台后,诸多困扰科研人员的问题实际上已经解封,而此次《意见》实际是对中办50号文的有益补充,同时特别强调,个人收入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挂钩,这也进一步明确,中办50号文旨在规范科研资金管理,并不单纯为了让科研经费用于提高科研人员收入。
从事软科学和智力项目的同志们,《意见》对你们的呼吁给予了回应: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高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费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
对于横向经费过多参照纵向经费管理的问题,《意见》提出,完善科研机构、高校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其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同时,对于尚未修订的社科类项目管理也提出的相应的指导思想,《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学杜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点击以下标题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项目管理】

申报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这些你应该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相关政策和管理文件汇编 | 要赞也要转

厉害了!关于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限项问题的解答这都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向哪些人倾斜?三分钟速读给你划重点 

【新政聚焦】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图解 | 一张图看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新政

教育部终于定了: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新政聚焦︱再下一城!北京28条摘掉科研人员收入“紧箍咒”



 


你们最贴心的动源君如有疑问,可在对话框给动源君直接留言,或加入锐动源交流群
加入方式:先加动源君的微信号:kjrb_rdy,备注写明工作单位、姓名、动源君会为您提供更加权威贴心的“一对一”服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